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改革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改革研究


    摘要:农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基础,而农业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土地问题,如何解决我国农业中的土地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出现的问题入手,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对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改革历程和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改革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对农村土地进行的变革。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农民,在违返当时的国家政策,冒着做监狱的危险,提出了“包产到户”的承包制度,正式拉开了农村土地政策变革的序幕。1979年9月28日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这两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之后全国各地迅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下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号文件”,1983年1月2日下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号文件”明确肯定家庭联产承包制,且长期不变,并于1984年1月1日下发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号文件”,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和对于在荒山、荒沙、荒滩种草种树,执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等各项政策。1985年1月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号文件”和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出台了“1号文件”《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充分肯定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对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进行了必要补充。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对土地的承包经营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第一次获得法律上的肯定。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从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而固定下来。1998年8月29日,通过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将党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进一步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特别是从2004年至2010年的中共中央的一号文件中分别从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等制度的不同角度和方面,抓住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紧迫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努力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距,促进人民生活奔小康。
    2.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改革的成效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从集体经济中的吃“大锅饭”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大包干”的“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还有农民主体地位得到承认、积极性得到调动,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繁荣,也加强了农村基层党的执政建设,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
    二、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产权不明确
    在我国在国家政策上,虽然在土地承包经营使用农村土地方面上,实现了“两权分离”,也明确规定农村的耕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集体”的概念却界定不清楚。我国立法角度上对“集体”的概念也不统一,比如在《民法通则》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上,两者对土地的产权权属均有不同的规定,前者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归村行政组织所有,后者则规定归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在我国立法和法律规定上依然存在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从而最终造成对土地管理的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等现象,近而影响了我国农民对土地的经营和投入的积极性。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在集体土地产权上解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最终导致现实中经常出现损害农民权益的事情,充分表现了以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在客观环境经济发展的变化和要求。
    2.土地流转制度不建全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等都有可能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最终会因为谁是权力主体而产生纷争,最终导致了土地流转和农业的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和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最近几年经常出现一些因企业要流转土地,进行投资形成规模化发展,在进行土地流转里,就出现了村民个人和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在土地产权上及土地收益上出了纷争,同时也造成了谁多基层干部,钻了法律和土地产权不明晰的空间,进行贪污受贿,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外一个方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大包干”的“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出现了土地被分散到每家每户,一直是分散经营。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的一些青年壮劳力进城务工,不愿意在回农村,务农种地,在农村务农方面出现了劳动力不足,同时出了一些小的流转,比如让亲戚朋友种,收到取一些合理的费用,只是在形式出流转,但是在面积上没有形成规模化发展,换、转、包等形式的流转多为农户私下进行,没有规范的手续,最终也是限制了流程的发展。从国家政策方面,根据我国的社保体系不完善,不能全面的覆盖的实际情况,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部分农民,不愿意把自己的小部分土地进行流转,因为在他们的思想意识里认为土地是获得最好的生活物质保障,近而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化。还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肯定会出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基层组,就充当中介的组织,但是我国现在土地流转上面没有规范化和法律依据,就出现了在在利益的驱使下操纵土地流转,强行、强迫租用农户的土地,与农民争夺利益,也充分的体现了我国的在土地流转的方面中介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形成规范化。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途径
    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非常不利。所以在我国立法上和法律规定上给农村土地产权要有一个规范化的定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的完整性可以调动农民积极性以形成动力的机制和作用,具有激励动机、鼓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保障。从大量的社会实践证明,国家在土地宏观调控方面,只有把产权主体明确,才能实现资源优化的配置,才能提高我国农村土地的高效率的利用,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有效的防止因土地产权不明确,造成的基层干部的不法操作,进行贪污受贿,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在完善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必需要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因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等因素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我国要加强社保体系的全部覆盖,让一些农民改变土地是唯一的生活保障的想法,让他们积极的响应土地流转的制度,让他们生活有更好的保障,同时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建设,从机构组织上、运行机制上都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转,还有国家加快建立有关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规范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要出台一些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便于更的保障和监督土地流转的运转,让基层干部必须坚持依法流转,做到有法可依;强化基层领导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让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等基层工作人员做到按照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行事。根据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现状,建立合理更加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有每个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不同地理坏境和人文环境,要根据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宏观调控为原则,以经济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和农业经济发展为目标,综合本地区的各方面因素,处理和协调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处理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
    四、小结
    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农民问题是我国最大的问题之一,如果想解决农民问题,就要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只有解决好我国的农村土地问题,才能实现我国农业经济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毕秀梅.共和国辉煌历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791-792.
    [2]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59-60.
    [3]管新春.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J].人民论坛:中旬刊,2013,(9):216-217.

    [关键词]: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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