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失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美英日失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子系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等特征。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这一保险功能使得失业保险成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压器”;失业保险在其保障功能之外,还有促进就业的功能,即还能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失业者再就业。西方国家对失业问题的关注较早,对失业保险问题有较早的探讨,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成为困扰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巨大难题,目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西方各国将把解决失业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美国、英国和日本作为比较典型的发达国家,他们的失业保险制度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笔者下面将详细叙述。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  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之一是给谁提供保障,它不仅表明受保障群体的多寡,还表现出失业保险的性质,体现着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选择,因而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类的重要指标。在美国,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受到失业保险法的保障,失业保险的范围最初限定于私人企业部门的雇员,1970年扩大到非营利部门,1976年扩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员,1978年将失业保险几乎扩大到所有的工薪劳动者。2000年的《联邦失业税收法案》将为印第安部落提供服务的工人也包含在内,目前该系统已经覆盖了97%的工薪阶层[1]。美国失业保险覆盖的受雇人员有:工商业雇员、受雇于农业部门的人员、受雇于非营利机构的人员、家庭佣工、医院工作人员、受雇于高等学校的人员、海员、铁路工人、公务员和军人。  英国的失业保险覆盖周收入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还有自我雇佣者,交纳减额养老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2]。现如今,英国的失业保险已经覆盖了英国所有劳动者的86%。  日本的失业保险在几经改动后最终确立为雇用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失业保险,只是名称差异。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强制适用者加入。被适用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原则上皆是受保对象,属于适用劳动者。但是,下述不适用于失业补助制度的劳动者,不可随意加入雇用保险:从事四个月的季节性工作者、船员保险的受保者、公务员、65岁以上老人及短期季节劳动者。  二、失业保险资金来源比较  美国依据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税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雇主和雇员均有义务缴纳失业保险税。但是征收办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确定。  英国的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雇主按照雇员周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按照自己周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财政补贴。英国失业保险资金是由企业、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国库予以适当补助,这和英国的资金来源相似,而且主要是通过缴费的方式,不同的是英国按照周工资比例缴纳,而日本按照年工资比例缴纳;而美国则是将失业保险费作为税收进行征缴,和英日两国相比,征税更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摆脱了缴费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缺点,就目前来,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征缴向着收税的方向迈进。  三、失业保险项目比较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五个不同的项目构成:联邦和州基本失业保险项目、联邦和州附加失业保险项目(针对高失业期向长期失业者提供津贴)、退伍军人失业保险项目、联邦公职人员失业保险项目、铁路工人失业保险项目,此外,对于一些由于自然灾害或联邦立法而遭受严重失业的群体,还有一些特殊的失业保险项目。  英国的失业保险项目由缴费型失业保险、收入调查型失业保险以及失业津贴三部分构成。  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由失业补救金和雇用安定、能力开放以及雇用福利三项事业组成。失业补助金是雇用保险事业的“核心”,其他是雇用保险制度的“基础”。简而言之,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由善后和预防两部分构成。善后是对失业者的补救措施,包括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付给,目的是对失业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预防即是促进就业,从雇主和雇员两方面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  美国失业保险项目按照地区和人群进行设立,日本失业保险将预防和救助相结合,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四、失业保险待遇比较  在美国,各个州的失业保险待遇金由各州自行安排,最低为每周180美元,最高标准为每周390美元。从全国标准看,政府能为失业者提供每周200美元保险金,这大约是失业者原来平均工资的34%。有很多州在发放保险金时,采用的是失业者上一年中最高季度的工资,其发放公式为:每周发放额=50%×本人最高季度工资收入×1/13=1/26×本人最高季度工资收入[3]。另外,对于工资收入不同的失业者,所采取的发放公示也不是统一标准,而是本着优惠低收入者的策略。例如,低收入群体的发放比例为1/20,而高收入群体的是1/25。  英国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缴费型失业保险待遇为:年龄在25岁以上,每周发放金额为49.15英镑;18-24岁发放金额为38.9英镑;18岁以下发放金额为29.6英镑。支付时间为6个月。收入调查型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取决于家庭收入水平、年龄和家庭的结构[4]。失业津贴至多支付52周(按照收入计算的补助至多支付26周)。期满仍未获得工作的,可申请其他救济金。

    日本失业保险基本补助的日标准是,失业前6个月的平均日工资的50%-80%左右,在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时候,既要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因素,也要考虑日工资标准因素。  五、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条件)比较  在美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必须是非本人意愿的失业、失业者具备工作能力且随时可以投入工作、失业期申请者积极寻找工作、上一年的总工作收入达到一定标准。这些条件的限制下,失业者均可以申请失业保险,但是大概2/3的失业者并不能真正领取失业金。  在英国,失业保险享受的条件有:年满18岁的失业者或每周工作时间低于16小时的人;最近2个纳税年度中的1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收入基数不低于应税周收入低限的25倍)或者最近2个纳税年度中每年的社会保险费的收入基数不低于应税周收入低限的50倍[4];进行失业登记,且定期到职业介绍所填写失业登记;失业者具有工作能力并愿意从事工作。失业者无正当理由而辞职、工作期间因本人失误而失业、失业但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技能、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所介绍工作的,均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日本,具备下列条才以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之前的1年内,累计参保时间须满6个月;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失业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具备劳动能力且有意愿工作;每一个月向职业介绍所进行报告。短期工参保人在失业前24个月内至少有12个月的投保记录,临时工参保人在失业前60天内最少投保28天。工人被解雇7天后可申请失业救济,如果主动辞职,需3个月后才能申请失业救济,本人辞职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受3个月的限制[5]。  六、失业保险期限及资格取消  在美国各州,失业者享受失业津贴均有期限规定。享受期限由等待期和给付期组成。等待期的规定,源于要调查和核实失业者的身份以及登记的其他事项,如是否非自愿失业,合不合乎享受失业津贴的资格等等。国际上有关规定是不多于7天,美国各州基本采用这样的规定。至于给付期,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各州给付期限最多达到26周,同时各州可以根据实际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华盛顿州和马萨诸塞州为30周。在失业率较高的特殊时期,各州可以自主再增加13周(也有的增加20周),即最多给付39周(46周)。  英国所有受保人,不管其在原来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多寡,均可以领取数量相等的失业津贴,且最长期限为6个月。  和美国相同,日本失业受保者从资格确认到领到失业金,中间也有7天的等待期。享受期限是参加保险时间在1年以下的失业受保者,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是90天,最长领取期限是300天。  参考文献:  [1] 刘琳琳.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3.  [2] 英国的失业保险[EB/OL].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 //www.51labour.com/labour -law/show- 15976.html,2011-01-08.  [3] 刘琳琳.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3.  [4] 杨勇. 中英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2006(6).  [5] 张新文,李修康.英中两国失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3):98-101

    [关键词]: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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