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王衍行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与水平,尚需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国企的“去保护”。地方政府、国企凭借内生机制主动承担债务风险,有利于使用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约束低效投资,发现投资价值。二是民企借贷中的“去失信”。通过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保护依法合规民企的正当权益,扭转诚信企业吃亏、失信企业受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三是政府管理的“去低效”。针对民企强烈的呼声和愿望,出台政策和措施,确保见到实效。主要包括:放宽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成本;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服务,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消除投资上的所有制壁垒、限制或歧视;提高信息服务水平,确保投资信息披露的深度、广度、质量和水平,使投资的收益和风险的计量更具确定性;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维护政策的连贯性和确定性;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降低诚信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加快国企中“僵尸企业”的市场化退出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