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撰写学术论文


    周健
    前文梳理了学术论文的核心价值问题,那么在当下中国,究竟谁又该撰写学术论文呢?
    第一,毫无疑问,每个人都有撰写学术论文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任何人撰写学术论文都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值得支持的。与此同时,也无需考虑这些学术论文创作者们的动机如何。因为他们是自愿的,他们所耗费的仅仅是其自身的心智、时间和金钱。
    第二,以科学研究为职业的一部分人,应该撰写学术论文。这里所说的一部分是指专业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当然,对于这些机构中的辅助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撰写学术论文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宜作为强制规定。
    第三,高等教育机构中的部分人员,应该撰写学术论文。这部分人员应该是对科研究感兴趣,并且有相应技能者。然而,不能将全部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视为科学研究人员,并以种种方式强迫他们撰写学术论文。如果仅从工作任务的数量角度来分析的话,高等教育才是高等教育机构(这里要除外以培养科学技术研究人员为主要任务的高等教育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因而,也不能硬性规定高等教育机构的所有人员在晋升职称的时候都要发表多少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四,在从事科学技术应用、服务的各种机构(例如中学小学、医院等等)中的人员(除外在这些机构里内设的专职研究机构的人员),应该不用强求撰写学术论文。正如李克强总理最近指出的那样,基层医院的医生撰写学术论文“是花架子”。中国现实的国情却是这些科学技术应用、服务的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庞大,种类众多,而且这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发表多少学术论文。而且,这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高低,又与个人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报酬直接挂钩。这种刚性的规定,正是导致中国大量发表毫无价值的论文、论文抄袭与剽窃、论文买卖、论文枪手、重复发表、套牌期刊、非法期刊、交钱发表(正规收取版面费之外的另外付费)等乱象的重要根源。
    综上所述,除非个人自愿的学术论文撰写之外,要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的话,只适合那些专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调整有关政策,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巨大浪费。同时,还值得强调的是:只有确实具有创新性(包括部分创新或者某一点的创新),换句话说就是具有核心价值的论文,才具有撰写和发表的价值。也只有通过小同行的同行评议和专业“查新”相结合的学术论文价值判断,才可以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论文作者的绩效考核或奖励的依据。最后还有必要说明的是,无论论文作者是出于业余爱好,或者是对科学研究的高度热情,或是对为人类贡献新的科学理论和技术理想的追求,任何人撰写和发表具有核心价值的学术论文都是值得鼓励和赞扬的,并且应该获得与其学术论文核心价值相对应的认可、报酬或奖励。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作者联络:Email:zhou6789@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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